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
※ 大學部「行政院定額減免學雜費(3.5萬/年)」,無法與各類學雜費減免同時申請,同學請留意並擇優申請!
※ 凡提出各類學雜費減免申請,即視同放棄大學部「行政院定額減免學雜費(3.5萬/年)」!
辦理時間:詳如下表,不含假日, 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6:30
開始時間 | 結束時間 | ||
113學年度第1學期 在學生 | 113年5月22日 | 113年5月29日 | |
113學年度第1學期 學士後護理新生 | 113年8月08日 | 113年8月09日 | |
113學年度第1學期 研究所新生 | |||
113學年度第1學期 大學部新生 | 第一梯:113年8月08日 | 第一梯:113年8月09日 | |
第二梯:113年8月22日 | 第二梯:113年8月23日 | ||
113學年度第1學期 轉學新生 | 113年8月31日 | 113年9月2日 |
備註:
- 依教育部規定,醫務管理學系大數據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專班屬「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其教育性質不同於學士後學系,故不得重複申辦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
-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者(學號G開頭),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身心障礙學生:113學年度上、下學期所得查調年度為112年,若112年度父親、母親、學生三人(學生已婚則為學生本人、學生配偶二人)所得合計超過220萬元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請備妥申請表及相關文件繳交至生輔組辦理!
如無法親自繳交,可將相關申請資料於各學制申請截止日前以掛號郵寄至生輔組辦理,如有正本文件需寄回,煩請檢附回郵信封一式,並填妥收件人及收件地址,附上郵資。
郵寄地址:110 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250號 臺北醫學大學 生活輔導組「學雜費減免」收
申辦資格:
凡具備軍公教遺族子女、現役軍人子女、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籍學生、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等八大類減免身份並持有證明文件者,可辦理學雜費減免。
備註: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身心障礙學生:113學年度上、下學期所得查調年度為112年,若112年度父親、母親、學生三人(學生已婚則為學生本人、學生配偶二人)所得合計超過220萬元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申辦程序:
- 系統路徑:【教務學務系統】→【學務系統】→【學雜費減免補助】提出申請
- 教務學務系統連結:https://newacademic.tmu.edu.tw/
- 系統於各學程開放申請時間始開放填寫
各類學雜費減免申請須知及減免標準
欲辦理減免者,減免前請"勿"先行繳費
優待身分別 |
申請資料 |
減免標準 |
1.112年家庭年所得不得超過220萬 2.研究所在職專班學生不得申請 |
1.減免申請表(點選進入系統) 2.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手冊正本(查驗)及影本 3.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學生已婚者加附配偶資料,皆需含詳細記事,以上人員如不同戶籍亦需申請繳交) |
極重度/重度:學雜費全免 中度:學雜費減免7/10 輕度:學雜費減免4/10 |
1.112年家庭年所得不得超過220萬 2.學生本人為研究所在職專班者,可提出申請 |
1.減免申請表(點選進入系統) 2.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手冊正本(查驗)及影本 3.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學生已婚者加附配偶資料,皆需含詳細記事,以上人員如不同戶籍亦需申請繳交) |
極重度/重度:學雜費全免 中度:學雜費減免7/10 輕度:學雜費減免4/10 |
低收入戶 |
1.減免申請表(點選進入系統) 2.有效期限內低收入戶證明正本(查驗)及影本 3.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 |
低收:學雜費全免 |
1.減免申請表(點選進入系統) 2.有效期限內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查驗)及影本 3.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 |
中低收:學雜費減免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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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減免申請表(點選進入系統) 2.有效期限內之社會局或各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有效期限內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查驗)及影本 3.學生本人、學生家長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 |
學雜費減免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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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減免申請表(點選進入系統) 2.學生本人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須紀錄族別名 第一次申請之學生需報教育部核定,第二次起僅需繳交申請表即可 |
請瀏覽各類學雜費減免金額標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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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減免申請表(點選進入系統) 2.家長在職服務相關證明文件或在營服役證明 3.學生本人、學生家長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 |
學費減免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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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減免申請表(點選進入系統) 2.教育部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申請書2份(第一次申請者需繳交) 3.撫卹令或年撫卹金證書、卹亡給與令正本(查驗),影本2份 4.學生本人、學生家長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2份 第一次申請之學生需報教育部核定,第二次起僅需繳交申請表即可 |
請瀏覽各類學雜費減免金額標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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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減免申請表(點選進入系統) 2.教育部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申請書2份(第一次申請者需繳交) 3.撫卹令或年撫卹金證書、卹亡給與令正本(查驗),影本2份 4.學生本人、學生家長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2份 第一次申請之學生需報教育部核定,第二次起僅需繳交申請表即可 |
因公死亡:全公費 因病或意外死亡:半公費 其他補助費請瀏覽各類學雜費減免金額標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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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一、以上各類減免之申請,依據教育部各類生就學減免辦法規定,同時符合政府其他機關所提供之奬助學金或補助金,或與就學優待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給付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申請;重複申請者,已減免補助之金額須追繳。 二、就讀在職專班學生比照大學日間部數額減免。 三、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享受減免之費用,不得重複減免。 四、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或同時修讀二個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減免。 五、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112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 前項家庭所得總額,依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六、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七、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之就學費用減免,至多四年(依各校學則規定年限)。 八、其他學雜費減免相關事項,依據教育部規定及本校生輔組公告說明為準則。 九、戶籍謄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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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公告日期:11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