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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

最新更新日期:114年12月24日

特別注意:擇優申請原則

  • 大學部「行政院定額減免學雜費(1.75萬/學期)」與本頁面之各類減免無法同時申請。
  • 凡提出本頁面各類學雜費減免申請,即視同放棄大學部行政院定額減免資格。

114學年度第2學期 辦理時間

1

在學生

115年1月5日(一) 至 1月9日(五)

09:00~12:00,13:30~16:30

2

寒假轉學新生、研究所新生

115年2月3日(二) 至 2月4日(三)

09:00~12:00,13:30~16:30

繳件方式與地點

掛號郵寄

收件地址:110 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250號
臺北醫學大學 生活輔導組「學雜費減免」收

 

*如有正本文件需寄還,請一併附上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好收件地址附上足額郵資,生輔組查驗完成便會協助寄回

現場繳交

醫學綜合大樓前棟3樓 生活輔導組

重要提醒:欲辦理減免者,減免前請「勿」先行繳費!

申辦資格與注意事項

具備以下八大類減免身分並持有證明文件者,可辦理學雜費減免:

軍公教遺族子女 現役軍人子女 身心障礙學生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原住民籍學生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身心障礙類別注意事項!

  • 研究所在職專班(學號G開頭)之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不予減免。
  • 身心障礙類別所得查調年度為 113年。 若家庭年所得(父+母+學生,或 配偶+學生) 合計超過 220萬元,不予減免。

申辦程序

1

登入系統

進入教務學務系統。

前往系統
2

填寫申請

點選「學務系統」→「學雜費減免補助」提出申請。

3

列印並繳件

列印申請書,備妥相關證明文件,於期限內繳至生輔組。

各類減免標準與應繳資料

優待身分別 應繳申請資料 減免標準
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 法規連結
  • 113年家庭所得≤220萬
  • 研究所在職專班不得申請
  • 減免申請表 (系統列印)
  • 身心障礙手冊正本(查驗)及影本 (需有效期限內)
  •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含詳細記事,需含本人、父母/配偶)

極重度/重度:學雜費全免

中度:學雜費減免 7/10

輕度:學雜費減免 4/10

身心障礙學生 法規連結
  • 113年家庭所得≤220萬
  • 研究所在職專班申請
  • 減免申請表 (系統列印)
  • 身心障礙手冊正本(查驗)及影本 (需有效期限內)
  •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含詳細記事,需含本人、父母/配偶)

極重度/重度:學雜費全免

中度:學雜費減免 7/10

輕度:學雜費減免 4/10

低收入戶 法規連結
  • 減免申請表 (系統列印)
  • 有效期限內低收入戶證明正本(查驗)及影本
  • 學生本人、學生家長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
學雜費全免
中低收入戶 法規連結
  • 減免申請表 (系統列印)
  • 有效期限內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查驗)及影本
  • 學生本人、學生家長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
學雜費減免 6/10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 法規連結
  • 減免申請表 (系統列印)
  • 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查驗)及影本
  • 學生本人、學生家長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
學雜費減免 6/10
原住民籍學生 法規連結
  • 減免申請表 (系統列印)
  • 學生本人、學生家長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 (需註記族別)

* 第二次起僅需繳交申請表

查看定額標準表
軍公教遺族  法規連結
  • 減免申請表 (系統列印)
  • 就學優待申請書 (首次申請)
  • 撫卹令/證明文件 正本及影本
  • 學生本人、學生家長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

撫卹期內:

因公死亡:全公費

因病/意外:半公費

撫卹期滿:

查看定額標準表

現役軍人子女 法規連結
  • 減免申請表 (系統列印)
  • 家長在職服務相關證明文件或在營服役證明
  • 學生本人、學生家長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

學費減免 3/10

其他注意事項與切結書下載

  1. 以上各類減免之申請,依據教育部各類生就學減免辦法規定,同時符合政府其他機關所提供之奬助學金或補助金,或與就學優待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給付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申請;重複申請者,已減免補助之金額須追繳。
  2. 就讀在職專班學生比照大學日間部數額減免。
  3. 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享受減免之費用,不得重複減免。
  4. 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或同時修讀二個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減免。
  5. 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113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前項家庭所得總額,依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1. 學生未婚者,為其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學生如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原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名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或填寫 父母離異不列計非監護人所得切結書
    2. 學生已婚者,為其與配偶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6.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7. 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之就學費用減免,至多四年(依各校學則規定年限)。
  8. 其他學雜費減免相關事項,依據教育部規定及本校生輔組公告說明為準則。
  9. 戶籍謄本需為申請日前三個月內,戶籍謄本資料需包含學生本人、學生父親、學生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配偶,以上人員分開居住之戶籍,亦須申請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