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3年1月23日臺教學(五)字第1130007175A號函辦理。
二、113年度反毒有功人士、團體評選標準及原則如次:
(一)以民間人士、團體等優先,公務人員、公務機關次之。
(二)以第一線實際承辦人員優先,督導及協辦人員次之。
(三)同一事蹟曾接受行政院表揚者,不再重複列入具體事蹟或表揚。
(四)反毒具體事蹟以連續性、長期性事蹟優先,偶發性、短暫性事蹟次之。
(五)社會形象良好者優先。
(六)評選時應考慮各推薦機關之衡平性,鼓勵各界參與。
(七)中央機關及其二、三級機關,有配合政府推動各項政策之義務,以不提報為原則,但具特殊性、創新性,且有具體績效者,不在此限。
三、本校各單位倘有欲報名參加者,請於113年2月27日(星期二)前,填具推薦表1式3份、推薦名冊1份及25頁(單面為1頁)以內佐證資料,逕洽學務處軍訓室承辦人分機2262,俾利陳報教育部,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