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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學年度教育部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

為鼓勵並協助本校具學籍之優秀清寒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特辦理教育部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逾期恕不受理,請同學把握時間!

申請期限
115年10月02日 至 115年10月14日
獎勵額度
A類每月 8,000 元 / B類每月 10,000 元

申請資格 (需同時符合經濟不利與成績優異條件)

  • 對象限制:本校具大學部學籍之本國籍在學學生 (不含大一新生、學士後、延修生及公費生)。
一、經濟不利條件 (符合下列一項即可)
  • A類學生-學雜費減免資格:114-2學期具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原住民生等資格者。
  • B類學生-不利處境助學資格:114學年度通過不利處境助學(原弱勢助學金)資格、或家庭突遭變故經學校認定者。
二、成績優異條件 (需全數符合)
  • 學業成績:114學年度總平均達班級排名 前 30%。
  • 操行成績:114學年度達 80分 (或A-) 以上。
  • 獎懲紀錄:未受申誡或警告(含)以上處分。

獎勵金額與名額

  • A類學生-學雜費減免資格:7 名,每名每月 8,000 元,合計 96,000 元。
  • B類學生-不利處境助學資格:7 名,每名每月 10,000 元,合計 120,000 元。
核發期間:自115年8月至116年7月止 (共12個月);應屆畢業生核發至116年6月止 (共11個月)。

申請方式 (擇一方式即可)

線上 線上申請

教務學務系統 > 獎助學金系統 > 申請獎助學金 > 查詢【教育部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 上傳資料送出

紙本 紙本申請

備齊應繳資料,繳交至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申請應檢附文件

  • 申請表(含切結書)
  • 114學年度成績單 (需註明班級排名百分比)
  • 操行成績證明
  • 其他公共服務表現證明 (如班級幹部、社團幹部、志工服務、競賽成就等)
  • 學生本人存摺帳戶影本
  • A類學生需檢附:學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審查標準 (採積分排序)

  • 前學年學業成績:40%
  • 家庭年收入:30%
  • 當學年其他獎助學金獲獎狀況:20%
  • 其他公共服務表現:10% (依表現酌予加分,上限10分)

注意事項

  • 不得重複領取:本獎學金不得與其他性質相同之政府獎學金重複領取(如原民會原住民獎學金、特教生獎補助金等)。
  • 停發機制:領取期間若有休退學、轉學或受申誡/警告(含)以上處分者,將自事實發生次月起停止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