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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

 


113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


申請日期:113年9月9日(一)起至10月18日(五)下午5:00前

請務必於10月18日下午5:00前將申請資料繳交至學務處生活輔導組(醫學綜合大樓前棟3樓),逾期不予受理,亦不得事後補辦。


申請資格:113學年度所得查調年度為112年

  1. 112年度家庭年所得合計
    • 學士班、學士後護理系:年所得合計90萬元以下
    • 碩士班、博士班:年所得合計70萬元以下
  2. 112年度利息所得合計2萬元以下
  3. 家庭不動產價值合計650萬元以下
  4.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新生除外)

家庭年所得(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利息所得及不動產總額,應計列人口之計算方式如下:

 學生未婚者:

  • 未成年:學生本人+父母雙方(或法定監護人)
  • 已成年:學生本人+父母雙方(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

 學生已婚者:學生本人+學生配偶

 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學生本人

備註:父母離婚仍須計列雙方所得,若因離異、遺棄、失蹤等,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填寫「父母離異不列計非監護人所得切結書(點我下載)」,經審查認定後,該父/母得免予合計。


補助金額:

112年度家庭年所得級距

每年補助金額

學士班、學士後護理系 碩士班、博士班
30萬以下 20,000 35,000
30萬~40萬以下 27,000
40萬~50萬以下 22,000
50萬~60萬以下 17,000
60萬~70萬以下 12,000
70萬~90萬以下 15,000 無補助

備註:本補助款不發給個人,直接於第二學期註冊繳費單原應繳學雜費中扣除


繳交資料:

  1. 申請表(系統路徑:教務學務系統→學務系統→學雜費減免補助→學生申請與查詢→申請減免補助)
  2. 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需包括詳細記事不得省略,資料須含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及學生本人,學生已婚者請附配偶資料,如不同戶籍請分別檢附)

※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如低收、中低收、身障子女、原住民....等),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符合弱勢助學金申請資格之學生亦可同時申請「生活助學金」,詳細內容及申請方式可點選下方查閱。

其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措施(可點選查看詳細申請方式):


補助範圍說明:

  1. 本項補助範圍包括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2. 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或其他情形之助學金核發方式:
    •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且下學期未復學者,不予核發;學生因休學未完成上學期學業,但於下學期復學且完成學業者,核發1/2 補助金額;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 補助金額。
    •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1/2 補助金額。
  3. 該學年度實際繳納之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4.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5. 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助學金。

【公告日期:113.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