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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

※ 大學部「行政院定額減免學雜費(3.5萬/年)」,無法與各類學雜費減免同時申請,同學請留意並擇優申請!
※ 凡提出各類學雜費減免申請,即視同放棄大學部「行政院定額減免學雜費(3.5萬/年)」!

辦理時間:詳如下表,不含假日, 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6:30

  開始時間 結束時間
113學年度第1學期 在學生 113年5月22日 113年5月29日
113學年度第1學期 學士後護理新生 113年8月08日 113年8月09日
113學年度第1學期 研究所新生
113學年度第1學期 大學部新生 第一梯:113年8月08日 第一梯:113年8月09日
第二梯:113年8月22日 第二梯:113年8月23日
113學年度第1學期 轉學新生 113年8月31日 113年9月2日

備註:

  1. 依教育部規定,醫務管理學系大數據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專班屬「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其教育性質不同於學士後學系,故不得重複申辦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
  2.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者(學號G開頭),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3.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身心障礙學生:113學年度上、下學期所得查調年度為112年,若112年度父親、母親、學生三人(學生已婚則為學生本人、學生配偶二人)所得合計超過220萬元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請備妥申請表及相關文件繳交至生輔組辦理!

如無法親自繳交,可將相關申請資料於各學制申請截止日前以掛號郵寄至生輔組辦理,如有正本文件需寄回,煩請檢附回郵信封一式,並填妥收件人及收件地址,附上郵資。

郵寄地址:110 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250號 臺北醫學大學 生活輔導組「學雜費減免」收欲辦理減免者,減免前請"勿"先行繳費


申辦資格:

凡具備軍公教遺族子女、現役軍人子女、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籍學生、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等八大類減免身份並持有證明文件者,可辦理學雜費減免。

備註: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身心障礙學生:113學年度上、下學期所得查調年度為112年,若112年度父親、母親、學生三人(學生已婚則為學生本人、學生配偶二人)所得合計超過220萬元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申辦程序:

逾期未繳交至校者,視同未辦理


各類學雜費減免申請須知及減免標準

欲辦理減免者,減免前請"勿"先行繳費

優待身分別

申請資料

減免標準

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

1.112年家庭年所得不得超過220萬

2.研究所在職專班學生不得申請

1.減免申請表(點選進入系統)

2.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手冊正本(查驗)及影本

3.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學生已婚者加附配偶資料,皆需含詳細記事,以上人員如不同戶籍亦需申請繳交)

極重度/重度:學雜費全免

中度:學雜費減免7/10

輕度:學雜費減免4/10

身心障礙學生

1.112年家庭年所得不得超過220萬

2.學生本人為研究所在職專班者,可提出申請

1.減免申請表(點選進入系統)

2.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手冊正本(查驗)及影本

3.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學生已婚者加附配偶資料,皆需含詳細記事,以上人員如不同戶籍亦需申請繳交)

極重度/重度:學雜費全免

中度:學雜費減免7/10

輕度:學雜費減免4/10

低收入戶

1.減免申請表(點選進入系統)

2.有效期限內低收入戶證明正本(查驗)及影本

3.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

低收:學雜費全免

中低收入戶學生

1.減免申請表(點選進入系統)

2.有效期限內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查驗)及影本

3.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

中低收:學雜費減免6/10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

1.減免申請表(點選進入系統)

2.有效期限內之社會局或各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有效期限內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查驗)及影本

3.學生本人、學生家長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

學雜費減免6/10

原住民籍學生

1.減免申請表(點選進入系統)

2.學生本人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須紀錄族別名

第一次申請之學生需報教育部核定,第二次起僅需繳交申請表即可

請瀏覽各類學雜費減免金額標準表

現役軍人子女

1.減免申請表(點選進入系統)

2.家長在職服務相關證明文件或在營服役證明

3.學生本人、學生家長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

學費減免3/10

軍公教遺族給卹期滿

1.減免申請表(點選進入系統)

2.教育部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申請書2份(第一次申請者需繳交)

3.撫卹令或年撫卹金證書、卹亡給與令正本(查驗),影本2份

4.學生本人、學生家長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2份

第一次申請之學生需報教育部核定,第二次起僅需繳交申請表即可

請瀏覽各類學雜費減免金額標準表

軍公教遺族給卹期內

1.減免申請表(點選進入系統)

2.教育部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申請書2份(第一次申請者需繳交)

3.撫卹令或年撫卹金證書、卹亡給與令正本(查驗),影本2份

4.學生本人、學生家長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2份

第一次申請之學生需報教育部核定,第二次起僅需繳交申請表即可

因公死亡:全公費

因病或意外死亡:半公費

其他補助費請瀏覽各類學雜費減免金額標準表

注意事項:

一、以上各類減免之申請,依據教育部各類生就學減免辦法規定,同時符合政府其他機關所提供之奬助學金或補助金,或與就學優待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給付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申請;重複申請者,已減免補助之金額須追繳。

二、就讀在職專班學生比照大學日間部數額減免。

三、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享受減免之費用,不得重複減免。

四、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或同時修讀二個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減免。

五、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112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

前項家庭所得總額,依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1. 學生未婚者,為其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原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名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或填寫「父母離異不列計非監護人所得切結書(點我下載)」,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
  2. 學生已婚者,為其與配偶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六、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七、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之就學費用減免,至多四年(依各校學則規定年限)。

八、其他學雜費減免相關事項,依據教育部規定及本校生輔組公告說明為準則。

九、戶籍謄本注意事項:

  1. 三個月內有效者
  2. 內含以下人員:學生本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配偶
  3. 以上人員分開居住之戶籍,亦須申請繳交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公告日期:11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