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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舉辦目的
  為提升會議展覽業服務人員之專業性與產業人力素質,建立專業認證制度及推展人才培訓機制,以確保會展專業人才之品質,提升其競爭力,特舉辦會議展覽專業人員認證考試。
貳、報名資格
  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相當學力鑑定證明。
參、報名方式
  分團體報名及個別報名。
肆、測驗日期及考區
  一、測驗日期:113年11月17日(日)。
  二、考區:分為臺北、臺中、高雄三個考區,請擇一報考,恕不受理變更應試考區。
伍、證書有效期限與換發
  一、本案「會議展覽專業人員認證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5年,有效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須申請換發。換發者須於5年內接受會議展覽相關職類訓練課程,合計受訓時數須達24小時,換發之證明自原證明有效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有效期限為5年。
  二、本證書換發規定係依據107年5月23日修正之「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