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博士生研究獎學金受獎生包含甄選類及核配類均應遵循各年度國科會試辦方法準則,
並同時遵循本校「臺北醫學大學執行國科會博士生研究獎學金試辦方案施行辦法」之規範。
第九條 (取消受獎資格及遞補機制)
受獎生若有下列情事,本校得取消其受獎資格並停止發放獎學金:
一、依「臺北醫學大學學生獎懲辦法」受記過以上處分或核定休、退學者。
二、未符合定期評量規定者。
三、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者。
四、其他特殊原因經本小組議決。
受獎生因規定遭取消受獎資格後,受獎缺額得由同一年度備取生遞補或依本辦法第四條及第七條另行遴選遞補生。遞補生僅得由博士班一年級至三年級未獲獎學生提出申請,獎勵期間以該缺額尚未領取之月份為限。
第十條 (定期評量機制)
受獎生之指導教授及所屬系、所、學位學程應積極輔導受獎生完成下列各項評量規定,受獎生每學期結束前應繳交定期評量報告書,經指導教授及所屬系、所、學位學程主管簽核後送本小組備查:
一、受獎生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須達八十分以上。
二、受獎生修習之課程需符合各系、所、學位學程修業規定,且須於二年級完成系、所、學位學程必修課程(論文除外)。
三、受獎生二年級及三年級,每學年須參與國內外之國際研討會二場以上。
第十一條 (獎勵成果效益追蹤)
本校相關單位應就下列項目進行成果效益追蹤:
一、系所:受獎生發表之論文篇數、國際學術論文共著篇數及高影響力之期刊論文數;畢業後三年內之流向調查。
二、教務處:本校博士班招生成效分析;受獎生修業情況、畢業年限。
三、學務處:學生畢業後三年內之流向調查。
四、國際處:學生畢業後三年內之流向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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