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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弱勢助學金

【申請時間】114年9月8日(一) 至 10月20日(一)

【重要】本計畫採「上學期申請,下學期扣減」機制,一年僅辦理一次!

申請資格 (需同時符合以下四項)

1. 家庭年所得

學士班:90萬以下
碩博班:70萬以下

2. 利息所得

家庭利息所得合計
2萬元以下

3. 不動產價值

家庭不動產價值合計
650萬元以下

4. 學業成績

前一學期學業平均
60分以上 (新生免)

家庭年所得計算方式及注意事項

應計列人口之計算方式如下:

  • 學生未婚者:
    • 未成年:學生本人 + 父母雙方 (或法定監護人)
    • 已成年:學生本人 + 父母雙方 (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
  • 學生已婚者:學生本人 + 學生配偶
  • 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學生本人
備註:父母離婚仍須計列雙方所得。若有特殊困難,可填寫 「父母離異不列計非監護人所得切結書 (點我下載)」

* 114學年度所得查調年度為 113年度


補助金額一覽表 (一學年補助一次)

家庭年所得級距 學士班 (含學士後) 碩博班
30萬元以下 20,000 元 35,000 元
30萬 ~ 40萬元 20,000 元 27,000 元
40萬 ~ 50萬元 20,000 元 22,000 元
50萬 ~ 60萬元 20,000 元 17,000 元
60萬 ~ 70萬元 20,000 元 12,000 元
70萬 ~ 90萬元 15,000 元 (不予補助)

★ 大學部學生可同時享有「行政院定額減免學雜費(3.5萬/年)」與本項弱勢助學金,兩者可疊加!


申辦程序

1

登入系統

教務學務系統

前往系統 →
2

填寫申請

點選「弱勢助學申請」

3

列印繳件

簽名並繳交佐證文件至學務處生輔組
(醫學綜合大樓前棟三樓)


應繳文件

  • 弱勢助學金申請表:至系統填寫列印並簽名。
  •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含詳細記事):需含學生本人及父母(或監護人);已婚者需含配偶。若分屬不同戶籍,需分別檢附。

 

注意事項與詳細說明

※ 重要限制: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如低收、身障等)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
  • 生活助學金:符合資格者可同時申請。
  • 補助範圍:包括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 轉學/休退學規定:
    • 未完成上學期學業(休退學)且下學期未復學者,不予核發。
    • 休學未完成上學期,但下學期復學完成者,核發 1/2。
    • 完成上學期後,下學期轉學/休學/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 1/2。
  • 該學年度實際繳納之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 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助學金。

公告日期: 11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