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
辦理時間:詳如下表,不含六日, 09:00~17:00
開始時間 | 結束時間 | |
在學生 | 110年1月13日 | 110年1月19日 |
寒假轉學新生 | (暫定)110年2月01日 | 110年2月02日 |
研究所新生 | (暫定)110年2月03日 | 110年2月04日 |
- 備註1:依教育部規定,學士後大數據科技科技及管理學士學位學程屬「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其教育性質不同於學士後學系,故不得申辦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
- 備註2: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請備妥申請表及相關文件至生輔組(醫學綜合大樓前棟3樓)辦理!
申辦資格:
凡具備軍公教遺族子女、現役軍人子女、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籍學生、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等八大類減免身份並持有證明文件者,可辦理學雜費減免。
申辦程序:
- 特別提醒:自109學年度第2學期起,學雜費減免申請系統已更換,舊系統已無法提出申請,新版【學雜費減免申請系統】將於1月11日上線,請同學務必至【教務資訊系統】→【學務系統】→【學雜費減免補助】提出申請喔!
- 系統於110年1月13日始開放填寫
- 如無法親自至生輔組申請,可將相關申請資料於110年1月19日前以掛號郵寄至生輔組辦理,如有正本文件需寄回煩請檢附回郵信封一式
- 郵寄地址:110 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250號 臺北醫學大學 生活輔導組「學雜費減免」收
各類學雜費減免申請須知及減免標準
欲辦理減免者,減免前請"勿"先行繳費
優待身分別 |
申請資料 |
減免標準 |
1.108年家庭年所得不得超過220萬 2.研究所在職專班學生不得申請 |
1.減免申請表(點選進入系統) 2.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手冊正本(查驗)及影本 3.學生本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配偶之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 |
極重度/重度:學雜費全免 中度:學雜費減免7/10 輕度:學雜費減免4/10 |
1.108年家庭年所得不得超過220萬 2.學生本人為研究所在職專班者,可提出申請 |
1.減免申請表(點選進入系統) 2.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手冊正本(查驗)及影本 3.學生本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配偶之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 |
極重度/重度:學雜費全免 中度:學雜費減免7/10 輕度:學雜費減免4/10 |
低收入戶 |
1.減免申請表(點選進入系統) 2.110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正本(查驗)及影本 3.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 |
低收:學雜費全免 |
1.減免申請表(點選進入系統) 2.110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查驗)及影本 3.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 |
中低收:學雜費減免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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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減免申請表(點選進入系統) 2.社會局或各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有效期限內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查驗)及影本 3.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 |
學雜費減免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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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減免申請表(點選進入系統) 2.現役(家長)軍人身分證影本. 3.學生本人眷補證影本 4.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 |
學費減免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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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減免申請表(點選進入系統) 2.教育部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申請書(第一次申請者需繳交) 3.撫卹令或年撫卹金證書、卹亡給與令正本(查驗),影本2份 4.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2份 第一次申請之學生需報教育部核定,第二次起僅需繳交申請表即可 |
請瀏覽各類學雜費減免金額標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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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減免申請表(點選進入系統) 2.教育部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申請書(第一次申請者需繳交) 3.撫卹令或年撫卹金證書、卹亡給與令正本(查驗),影本2份 4.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2份 第一次申請之學生需報教育部核定,第二次起僅需繳交申請表即可 |
因公死亡:全公費 因病或意外死亡:半公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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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減免申請表(點選進入系統) 2.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2份,須紀錄族別名 第一次申請之學生需報教育部核定,第二次起僅需繳交申請表即可 |
請瀏覽各類學雜費減免金額標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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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一、以上各類減免之申請,依據教育部各類生就學減免辦法規定,同時符合政府其他機關所提供之奬助學金或補助金,或與就學優待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給付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申請;重複申請者,已減免補助之金額須追繳。 二、就讀在職專班學生比照大學日間部數額減免。 三、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享受減免之費用,不得重複減免。 四、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或同時修讀二個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減免。 五、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108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 前項家庭所得總額,依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六、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七、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之就學費用減免,至多四年(依各校學則規定年限)。 八、其他學雜費減免相關事項,依據教育部規定及本校生輔組公告說明為準則。 九、戶籍謄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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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公告日期109.12.24